如果一家外国公司希望在新加坡设立商业实体以经营业务,该外国公司可以考虑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有限公司,作为其子公司,也可以在
新加坡申请登记成为新加坡分公司。
新加坡分公司为外国公司的延伸,而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实体。与新加坡子公司不同,外国母公司肩负分公司的所有债务和责任。索赔人可以使用新加坡律法制度对总部开展法律诉讼,因为其分公司设立于新加坡管辖区内。子公司作为独立于其母公司之法人团体,外国公司对其新加坡子公司的债务以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也就是说,外国母公司只要是在全额出资的情形下,就无需在就其新加坡子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外国公司新加坡分公司必须履行持续合规义务,例如编制财务报告及审计等(除非获得资格和豁免)。分公司将100%由总部持有,必须提交分行以及总公司的审计财务报告。外国公司新加坡子公司为独立之法人团体,根据新加坡公司法之规定,只要该公司的规模符合豁免审计之规定,即该公司属于“小公司”,则无需聘请审计师审计其财务报表。
外国公司新加坡分公司作为非居民实体征税,无法获得本地税务优惠。并且,分公司不符合集体减免资格,不能要求外国税收抵免等。另一方面,外国公司新加坡子公司属由外国公司全资拥有之独立的本地公司。新加坡子公司默认属于新加坡本地居民公司,因此可以享受新加坡发了提供予本地公司的各项税务豁免及优惠。
鉴于上述原因,大部分外国公司选择在新加坡设立子公司而非分公司。
本文旨在就四个重要方面,即资产保护、业务活动、财务报表及税务优惠比较新加坡分公司与子公司之差异。为方便客户进一步比较分析,本所也编制了一个全面的分公司及子公司比较表供客户审阅。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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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法人团体及资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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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新加坡分公司是外国公司之业务在新加坡的延伸,为非独立法人团体。也就是说,分公司在无法独立承担起债务的情况下,外国公司必须承担起新加坡分公司的债务。而当第三者在新加坡对外国公司新加坡分公司提出法律诉讼时,外国公司需在新加坡应诉。简而言之,外国公司不能与其分公司分割,其资产安全不能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外国公司新加坡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团体,就法律责任方面来说,完全独立于其母公司,即使外国公司持有新加坡子公司100%的股权。简而言之,外国公司新加坡子公司以其自有之资产,对其自身之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之债务与其外国母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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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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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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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新加坡分公司是外国公司之业务在新加坡的延伸,为非独立法人机构,分公司只可以从事母公司经营范围内授权的各种合法经营活动 ,而不能经营与其外国总公司业务无关之活动。
外国公司新加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团体,可以经营任何其希望经营之业务,只需于公司注册时清楚注明即可(如果你经营之业务需要额外审批牌照或许可,则仍然需要在开展业务之前取得该等牌照及许可)。当然,作为一个新加坡本地公司,子公司也可以根据其外国母公司之要求,于任何时候改变其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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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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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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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新加坡分公司,除非完全没有业务(即处于睡眠状态),或者已经以书面申请幷取得新加坡会计及企业管理局之同意,否则每年都需要提交其自身及其外国总公司之经审计之财务报表,幷向新加坡会计及企业管理局提交经总公司及分公司之经审计之财务报表。
外国公司新加坡子公司为独立之法人团体,根据新加坡公司法之规定,只要该公司的规模符合豁免审计之规定,即该公司属“小公司”,则无需聘请审计师审计其财务报表。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如果一家新加坡公司满足下述条件,即属“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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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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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属于私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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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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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连续两个财务年度满足下述三个条件的其中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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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营收少于新加坡币1,000万元;
(2) 总资产不多于新加坡1,000万元;
(3) 雇员人数不多于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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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是一个集团公司的成员,则该公司及其所属集团必须同时满足上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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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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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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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在新加坡注册登记成立分公司后,就税务方面来说,该分公司会被视为非居民实体公司,不符合集体救济资格,不能申请国外税收抵免,不能像初创公司或新加坡本地公司般享有税收优惠。
而如果外国公司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个独立的有限公司(子公司),则在税务方面有重大优势。新加坡本地公司可以根据新加坡的税法享受一系列的税务优惠,例如更低的所得税税率;初创企业的首三年的首新加坡币10万元的75%可以免税,次新加坡币10万元的50%可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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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而言,跨国公司、银行及保险公司因为希望使用其现有之品牌,为了以外国总公司的名义去申请营业牌照及合同,通常偏好于新加坡登记成立分公司。而对于其他行业的大部分外国公司,则普遍喜欢于新加坡注册成立子公司,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团体,一方面可以为外国公司规避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外国公司提供相应的经营弹性。
新加坡子公司与分公司比较表
外国公司注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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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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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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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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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与母公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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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与总公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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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进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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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进行所有商业活动(某些业务需要另行申请牌照或许可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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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与母公司相同(某些业务需要另行申请牌照或许可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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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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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在新加坡拓展业务的本地或外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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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在新加坡拓展业务的外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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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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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100%由外国公司或居民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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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由总部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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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法人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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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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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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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人数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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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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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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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成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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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一个股东,可以是个人或公司及须委任至少一名本地居民出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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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委任一名新加坡居民担任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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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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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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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债务由外国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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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目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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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除非有资格获得某些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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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除非有资格获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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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账目给ACRA和IR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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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除非有资格获得某些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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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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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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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交周年申报表(Annual Return)及子公司的经审计之年度财务报表,除非有资格获得财务报表审计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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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交分公司及母公司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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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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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加坡居民实体缴税,可享有本地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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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非居民实体缴税,不能享有本地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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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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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至少有一名个人股东最少持有10%的股份,则可享有本地税收优惠和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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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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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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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新加坡开设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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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新加坡开设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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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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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直至除名(Strike Off)或清盘(Liqui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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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直至注销(Dereg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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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聘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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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雇本地或外国员工均无限制(外国雇员需申请及取得新加坡工作签证方可在新加坡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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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雇本地或外国员工均无限制(外国雇员需申请及取得新加坡工作签证方可在新加坡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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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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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委任至少一名本地居民担任董事及委任一名当地居民出任公司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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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委任一名本地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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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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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会计及企业管理局(ACRA)和新加坡税务局(IR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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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会计及企业管理局(ACRA)和新加坡税务局(IR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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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新加坡分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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